章程
金门会馆章程
名称
1. 本会馆名称为“金门会馆”,以下简称“会馆”。
会所
2. 会馆地址位于新加坡庆利路72号,邮区219248,或后续可能由其董事会决定,并经社团注册局批准的其他地址。会馆应只在事先经有关当局书面批准的地点和场所开展活动,在必要时。
宗旨
3. 会馆宗旨为:
(a)敦睦乡谊;
(b)弘扬中华文化,维护传统价值观;
(c)造福金门会馆会员乡亲;
(d)保护孚济庙遗产。
会员资格
4. “金门乡亲”是指父母原籍可以追溯到金门的人士。
5. 凡属金门乡亲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申请时年满21岁,具有良好声誉和品格,符合会馆不时制定的要求,均可申请成为会馆会员。
6. 申请人须填写指定申请表格,并经两名现有会员正式提议和附议。入会申请须由董事会审查和批准,董事会决定为最终决定。
入会费、会费和其他费用
7. 所有现有普通会员转为终身会员,无需缴付任何费用。终身会员是唯一会员类别(以下简称“会员”)。
8. 在申请会员时,须按照董事会不时确定的方式,缴付不低于200元会员费。
权利与责任
9. 会员权利:
(a) 在会员大会上投票;
(b) 在会馆担任董事;
(c) 享有会馆所提供的一切权益。
10. 会员义务:
(a) 遵守会馆章程;
(b) 尽最大努力协助会馆推广和促进本章程第3条中所列宗旨;
(c) 维护会馆的声誉和利益。
最高权力与会员大会
11. 会馆的最高权力属于会员大会。
12. 常年会员大会,须提前14天通过信函或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通过在会馆网站上载的电子方式,向所有会员发出书面通知,并在该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召开。大会应听取主席年度回顾报告,讨论并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所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账目,选举董事会成员,以及处理可能出现的任何其他事务,或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务委员会主席的任何提议或动议。
13. 董事会可就任何需要会员大会处理的特殊事项,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但须提前14天通过信函或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通过在会馆网站上载的电子方式,向所有会员发出书面通知。此类会议也须在总务委员会主席收到由至少30名会员签名,说明事项性质的正式书面要求后二十一天之内召开。
14. 若董事会在接到正式书面要求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没有召开特别会员大会,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会员可召开会员大会,但须提前十天向全体有投票权的会员发出通知,阐明所要处理的事项,并将会议议程公布在会馆的布告栏上。
15. 会员大会法定人数为拥有投票权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一或50人,以较低者为准。如未达到法定人数,会议须于召开当日休会半小时,之后如在场人数仍不足法定人数,则视在场人数为法定人数,但该次会议上,在场会员无权对现有章程加以修改、修正或添加。
董事会与委员会
16. 董事会由35位成员组成,每三年选举一次,选举结果在常年会员大会上公布。除了当选成员,董事会也有权委任最多4名董事。董事会将从其成员中选出:
(a) 主席
(b) 两位副主席
(c) 总务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d) 财政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e) 外事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f) 会员事务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除非事先获得社团注册官或助理社团注册官的书面批准,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此外,主席(会长)、总务委员会主席((秘书长)、财政委员会主席(财务主管)及其副职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外国外交官不能担任董事会成员。
17. (a) 董事会有权在必要时设立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任命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成员。被任命的小组委员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投票权。此外,还设立一个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两位副主席,总务委员会主席、财政委员会主席、外事委员会主席和会员事务委员会主席组成。
(b) 除主席只能连任一次,财政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不得连选连任外,所有委员会成员均可连选连任。
18. 若董事会成员去世或被判破产、或宣告精神失常,或永久移居他国,或离开新加坡一年,则视为已从董事会辞职。若董事会成员行为失检,不适合继续作为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可撤销其董事职位。
19. 董事会有权以上次选举中的候补成员,填补职位空缺,但是当主席职位出现空缺时,董事会应任命一位副主席担任主席职务。
20. 董事会会议必须每六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馆主席也可以随时提前三天通知,召开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至少12名董事会成员在场,会议程序才能生效。
21. 董事会的职责是举办会馆活动,以及在两次会员大会之间制定影响会馆运作的决策。未经事先提及,董事会不得做出有悖会员大会明确意愿的决定,并且必须始终服从于会员大会。董事会的职责也包括监督会馆执行秘书以及其他受薪人员。
22. 董事会成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守则:
(a) 以诚信、奉献和忠诚服务,时刻促进会馆利益;
(b) 在处理会馆事务时,不得出于自身利益利用其董事会成员职位;
(c) 不提倡或维护不利于会馆整体利益的少数群体利益;
(d) 始终保持凝聚力及对董事会决定的支持,不得在会议外批评董事会经过协商一致做出的决定,并始终保密;
(e) 在董事会会议制定政策和决定时,对会议中讨论的任何事项申报自身利益;
(f) 始终准时并定期参加所有会议,除非有合理的理由。
选举
23. 选举程序如下:
(a) 选举应在董事会任期届满的常年会员大会上或之前举行;
(b) 当届董事会不得迟于任期届满前六(6)个月成立选举委员会(以下称“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最多由当届董事会的七(7)名成员组成,当届董事会主席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c) 选举委员会应在成立后的一个月内召开会议。
24. 选举委员会职责:
(a) 确定选举程序和方法;
(b) 向会员派发和发布有关选举的信息;
(c) 编制合格会员名册;
(d) 审查被提名候选人的资格,以根据本章程第25条确定其参选资格;
(e) 印制和寄出选票;
(f) 监督投票和计票;
(g) 宣布选举结果;
(h) 通知新董事会的当选成员。
25. 在下列情况下,会员有资格被选为上述董事会成员:
(a) 他自选举日期前6个月已是会员;
(b) 他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c) 根据任何国家/地区的法律,他并非未解除破产者。
根据本章程第16条委任的董事会成员须具备与董事会当选成员相同的资格,除了他仅需在任命之日前成为会员。
26. 选举委员会应在不迟于选举前三(3)个月内向全体会员发放提名表格。
27. 经候选人书面同意,并经两名现有成员正式提议和附议,提名表格应在截止日期之前交回会馆。
28. 在截止日期之后,选举委员会须召开会议,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根据本章程第25条确认其资格。
29. 如果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人数超过35人,则选举委员会应进行选举。倘若合格的候选人数为35人或更少,则所有候选人视为当选,无需进行选举。
常务董事职责
30. 常务董事职责如下:
(a) 会馆主席须主持所有会员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此外,他代表会馆处理对外事务。
(b) 两位副主席须协助主席履行其所有职责,其中一位副主席须在主席缺席时代行主席职务。
(c) 总务委员会主席负责会馆日常管理和监督会馆受薪职员。总务委员会副主席须协助他进行这些活动。
(d) 财政委员会主席负责监督会馆所有资金流动,保存会馆账目,并对账目的正确性负责。财务副主席须协助他履行这些职责。
(e) 外事委员会主席负责会馆对外社交联谊工作,他须由一名副主席协助。
(f) 会员事务委员会主席负责所有会员事务,并促进会馆招募会员。他须保存最新的会员名册。
(g) 董事会须任命一名执行秘书来负责会馆的日常运作。他须监督会馆的所有其他受薪职员,并负责保存会馆的所有记录,包括所有会员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
审计和财政年度
31. 所有银行账户必须以会馆名义开立。可以开立多个银行账户,但必须得到董事会批准。所有收入必须存入会馆指定银行账户,无论是活期或定期存款账户。所有付款均由被授权人员根据董事会授权进行。
32. 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和特许会计师应在每年年度会员大会上被任命为审计师,任期一年,并有资格连任。
33. 受委任审计师:
(a) 将被要求审计每年的账目,并向年度会员大会提交报告。
(b) 主席可能会要求在其任期内的任何日期审计会馆的账目,并向董事会提交报告。
34. 会馆财政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会馆现金储备
35. 会馆的现金储备应存放在以下基金中:
(a) 大厦基金
(b) 文教基金
36. 常务委员会有权力:
(a) 根据本章程第37条规定,使用会馆现金储备进行投资;
(b) 在任何时候出售或转换或调用任何投资,或将其转换为任何其他投资。
(统称为“投资决定”)
37. 本条款规定的常务委员会的权力应服从及受限于以下限制:
(a) 存放于定期存款的会馆现金储备必须存入根据《新加坡银行法》获得经营许可的银行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的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账户中;
(b) 在一个财政年度中,会馆现金储备在债券和保本基金中的总投资不得超过上一财政年度账目中所规定的会馆现金储备的50%;
(c) 会馆可以投资的债券和保本基金必须由以下机构发行:(i)新加坡政府,(ii)任何新加坡法定委员会或法定机构,(iii)任何淡马锡关联公司或(iv) 3家本地银行中的任何一家,即大华银行,华侨银行或星展银行。
(d) 自上一次董事会会议起,常务委员会做出的所有投资决定均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并由董事会批准。
(e) 未经董事会事先批准,常务委员会不得将会馆现金储备投资于单个实体(无论是公司实体或其他实体)发行的任何债券或保本基金,金额超过500,000.00新元或等值的外币。
(f) 现金储备金只能在获得董事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用于其目的和用途。超过新元500,000.00的任何使用,必须经会员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事先批准。
信托人
38. 属于会馆的所有不动产,须经过信托声明,授权信托人管理。信托人可随时辞去其信托人之职。若信托人过世或被判破产、或精神错乱、或被宣判精神失常或永久移居他国,或离开新加坡一年,则应被视为已辞去其信托人之职。若信托人行为失检,不适合继续任信托人,则会馆可召开会员大会免去其信托人职位,另选他人以承其缺。信托人名额不得超过4人或少于2人。召开会员大会以讨论免除一名信托人或另委任一名新的信托人之建议,须于大会召开前两星期公示于会馆之内。
访客与外宾
39. 会馆会所可接待访客和外宾,但他们不能享有与会员同等的权益,且须遵守会馆的条规。
禁例
40. (a) 会馆资金不得用以缴付会员的法庭罚款。
(b) 会馆不得参与新加坡现行工会法令所规定的任何工会活动。
(c) 会馆不得从事政治活动,亦不得将其资金和会所用作政治用途。
(d)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会馆不得以本会或常务委员会、董事会或会员的名义举办任何会员抽奖活动,不论是否仅限于本会会员。
(e) 未经新加坡警察部队执照署行动局助理局长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会馆不得因任何目的向公众筹款。
(f) 禁止在会馆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但《私人彩票法》第 250 章允许的私人彩票促销或执行除外。禁止将赌博或吸毒用品以及不良品格带入会馆。
章程修改
41. 未经社团注册局事先书面批准,会馆不能修改章程。修改或增删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获得到会的三分之二有投票权的会员的赞成。
释义
42. 因任何原因引起本章程无明文规定处理办法的任何事项,董事会有权自行裁夺。除非在会员大会上被推翻,否则董事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解散
43. (a) 会馆如欲解散,须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亲身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须得到当时居住于新加坡之会员,不少过五分之三人数表决赞同,方为有效。
(b) 会馆如依照上述规定解散时,须先全数付清会馆一切合法债务,余下资产捐赠公共慈善机构。
(c) 解散通知书必须在解散后七天内呈交予社团注册局。
(以英文章程为准)